标 题 | 关于认真组织2012年度全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2-0008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2-06-25 00:00:00 |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9〕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支撑产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0〕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实施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国家、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按照提升一产、壮大二产、做强三产的经济发展战略,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抓手,坚持专精特新、协作配套、创业创新、集群发展,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加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对工业经济发展和产业建设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经营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我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 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从我区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国家战略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着重培育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旅游业、藏医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绿色食(饮)品加工业、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建材业等战略支撑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
——本着“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的原则,继续安排一批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企业管理规范、项目带动作用明显,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财务状况运行良好、突出改善民生的在建项目。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做大做强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区中小企业专项调研报告精神,以更宽的政策、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加大支持民族手工业的要求,继续加大扶持一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旅游纪念品为主的传统民族手工业加工实体。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及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集中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3)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轻工行业技术改造项目;
(4)其他类:支持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2.服务环境改造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信息、技术、财税、融资、质量、环保、创业、管理、培训、现代物流等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和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建设项目;
(3)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市场营销、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机构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二)培育中小企业发展能力类项目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支持企业形象策划与品牌建设项目;
3.支持中小企业上市所需证券、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项目。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
对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性产品展销会、项目对接会、经贸活动等对外交流合作的中小企业展位费、设计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对积极开拓区外市场,通过市场营销手段,已设立有一定规模、有品牌效益,能集中展示西藏特色产品的综合专柜和营销平台的项目给予扶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请一类补助方式;当年,已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为2010年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服务年总体部署,对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适当放宽注册年限;
2.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以企业实际所需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坚决杜绝为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虚增虚报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500万元;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2000万元;
4.支持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上年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服务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培育中小企业发展能力类项目申报条件
应为2011年前完成信息管理项目建设,其运行良好,对提升企业管理,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作用显著的企业。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申报条件
在区内外已参加全国性、专业性、区域性产品展销会、项目对接会、经贸活动等对外交流和市场开拓类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或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的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 培育中小企业发展能力类项目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
对已参加2010-2011年全国性、专业性产品展销会、项目对接会、经贸活动等对外交流合作的中小企业和市场开拓类项目。
五、申报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纸质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纸质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直相关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财政厅企业处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三)各地(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类项目4个),培育企业发展能力项目不超过3个,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类项目不超过5个;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3个),培育企业发展能力项目不超过5个,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类项目不超过4个。
(四)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于7月16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财政厅企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及项目资金申请书和项目资料(各两份,含电子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区直企业可直接报送项目申报资料。
(五)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及相关附件(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为做好自治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库的建设,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和工作进度,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原则下,经审定后,适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财政厅企业处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及资料。
(七)为加快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申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风险。完善信息平台操作,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确定在拉萨市先行试点。即:拉萨市所属企业通过中小企业网络申报系统申报项目,并同时上报纸质申报材料。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以及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请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内容,请遵照《管理办法》执行。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区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尼 玛 0891-6364583
区财政厅 卢革胜0891-6284511
附件:1.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2.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
3.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类汇总表
5.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培育中小企业发展能力类汇总表
6.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市场开拓类汇总表
7.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服务业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8.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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