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旅游市场的繁荣,规范旅游车辆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旅游局下发的《关于非定线旅游车辆准入管理的通知》(藏交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现就办理2007年旅游车辆经营手续制定如下办法:
一、2007年旅游车辆投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调节,加强管理,规范准入。
二、办理2007年新增车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期限为:9座以下丰田系列旧车延续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至2007年6月30日止);其他车型车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自2007年6月1日至7月3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三、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应向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就需新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车辆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办理准入手续后,方可购车,交通运输管理局只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进行许可,经营权属公司所有。
2007年新增旅游车辆原则上为符合规定条件且当年购置的新车。2006年已购车辆,因当年指标受限,未能办理旅游客运经营手续的,符合本公告车型要求或类型等级达到高一级,经现场查验车况合格,并且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达到一级的,予以办理车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
四、社会个体旅游营运车辆必须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管理,经营权归属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车主可以自愿选择经许可接纳社会个体车辆的西藏自治区客运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民航地面平安旅游汽车分公司、西藏圣地旅游有限公司、西藏博达旅游有限公司、西藏兴运运务公司进行归口管理。
为确保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对社会车辆实行分批次有序投放,在规定时间内,对五家公司确定统一投放车辆指标,如第一批各公司20辆,待五家公司均办理完毕后,再予以统一投放第二批、第三批,依此类推。
五、除第四条明确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外,其他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和宾馆、饭店、旅行社等不得挂靠社会车辆,其自有车辆拟办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的,公司在购车前必须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并在办理上户手续时提供购车原始发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支出相关凭证及车辆固定资产做帐凭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方予以办理。
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办理营运手续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该类行政许可申请。
六、拟从事旅游客运车辆由公司统一集中办理旅游客运经营手续,除本办法要求内容外还需要提供: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非推荐车型车辆类型等级达到高一级以上证明、技术等级评定一级标准报告单、车辆二级维护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联营车辆还需提供:公司介绍信和担保书、联营合同、车主和公司承诺书。
七、对原已办理和2007年办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的车辆,待2007年年审及更换新版《道路运输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在《西藏自治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办法》出台前,统一暂定经营期限为四年。
八、在经营期限内,若达到国家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旅客运输条件的,应当立即更新车辆,不更新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注销该车辆旅游客运经营权。
九、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一次报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0天,逾期者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经营权。
十、申请办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手续的车辆,必须喷涂所属公司名称和运政投诉电话号码后,方可领取《道路运输证》。
十一、今年我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实行市场调节,我区旅游运输季节性强、客源有限,旅游客运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有意拟购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做好市场调研,慎重考虑。允许接纳社会个体车辆的企业,在与个体车主联营前,应向个体车主告知经营风险。
十二、旅游客运车辆推荐车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