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04-01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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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09年清明节放假3天,即4月4日至6日。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节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4月7日(星期二)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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