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经营食品 今后先办流通许可证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09-0027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9-05-27 00:00:00 |
今后,经营食品的商家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拿到营业执照开门营业。这是记者在昨日下午召开的全区工商系统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将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多重保险。
广泛宣传
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基本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切实保证食品消费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段襄征在会上介绍,《食品安全法》中有30多条内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执法职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实发放工作,这些职能不仅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进行把关,还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管和对经营行为的规范。
段襄征要求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泛宣传该法相关知识,“让消费者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赔偿,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准入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和登记注册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将制定下发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条件、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段襄征说,届时,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会议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记者了解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将于不久后在全区启动。
另外,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维权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联网应用,努力做到事前预警、事前监控、有效防范,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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