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过渡时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101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6-01 10:20:16

时间: 2015-06-01 10:2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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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公平竞争,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我区未成立政府采购行业自律协会之前的过渡时期,制定临时管理措施,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条件
  1、在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的区域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2、具有足够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且在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的区域内的业务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3、专职人员中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地人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4、近三年内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过相关处罚;
  5、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5、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备案人在递交以上备案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四、备案程序
  凡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在西藏自治区本级代理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请于每季度的前10天内按本通知要求到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有意愿在各地(市)代理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请于每季度的前10天内在各地(市)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自治区采购办备案。
  五、备案结果公示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在分网进行公示;未在西藏自治区进行备案的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将采购业务交其代理,否则,将对采购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资金不予以支付;并将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上报财政部,纳入不良记录。
  六、退出机制
  对在西藏自治区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引入退出机制进行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1~3年内进入西藏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财政部,并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结果的;
  4、登记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以及登记信息虚假的;
  5、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6、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生效,并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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