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169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12:32:00 |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地(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调整相关信息设置,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附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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