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09-13 16: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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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257号)精神,从2016年9月8日起,取消住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各单位今后上缴的住房资金,请缴至财政国库。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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