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6-00250 文      号 藏财企字〔2016〕4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6-12-30 15:39:00

时间: 2016-12-30 15:3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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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2016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财资〔2016〕93号),为切实做好资产评估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断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服务员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首部对各类评估业务统一规范的法律。第一次以法律语言和形式明确了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评估的基本程序,理清了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各地(市)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应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对维护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作为当前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取得成效。

二、联系实际,抓住重点,科学组织资产评估法学习活动

各地(市)财政局、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资产评估法学习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同时,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有侧重地学习。一是要学好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法律责任等章节,把握总体立法原则;二是要逐条逐项地学习法律,按法定条款研讨在专业技术等方面,不清楚或容易出现不同理解的条文,把握立法本意。

各地(市)财政局、资产评估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及时开展资产评估法学习。学习形式由各地(市)财政局和各评估机构自行确定,可采用集中学习、相互交流、讨论座谈等多种形式。各地(市)财政局、资产评估机构要将资产评估法学习和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备案。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将此次学习和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情况作为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的考核指标之一。

联系人:巴桑卓玛

联系电话:0891-6284513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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