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10 文      号 藏财会〔2017〕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03-07 16:58:00

时间: 2017-03-07 16: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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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现就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市)、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

各地(市)、各单位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市)财政部门。

各市(地)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二)自治区各单位。

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区直部门、本地(市)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监督部门应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列为常规性监督检查任务,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对其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0891-6591419

附件:1.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2016年度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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