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12 | 文 号 | 藏财会〔2017〕3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7-03-07 16:57:00 |
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各在藏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备方式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不再接受纸质资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 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 工作要求
(一)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配备专人做好2016年度报备工作。
(二) 行业主管部门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0891-6591419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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