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762 | 文 号 | 藏财债〔2024〕10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16:35:59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4年
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期限。其中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24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每期发行的数额、发行时间、期限机构等要素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实施办法》,组建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藏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 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西藏自治区政府当期债券发行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信息披露文件等。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存续期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西藏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有关数据。
第八条 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标发行结束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发行结果(包括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
如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其中1年期(含)至3年期(含)发行费费率为发行债券面值的0.5‰、5年期(含)及以上年限发行费费率为发行债券面值的1‰。
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拨付发行费用。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十五条 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与国债登记公司签订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中收费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缴款日日终前,付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的收费账户。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九条 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付息/兑付服务费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与国债登记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收费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债券付息/兑付日日终前,付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的收费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计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如有变动或未列明事项,以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公告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者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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