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26 | 文 号 | 藏财债〔2024〕12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16:44:54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4年
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做好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日
西藏自治区2024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章 招标方式
采用招标方式公开发行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及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2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章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的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个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曲线中,待偿期相同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浮0—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在标位区间以外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额按照债券发行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0%;非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非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债券发行量的1%。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章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章 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中选择托管单位。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
如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章 分 销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西藏自治区政府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六章 应急流程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详见附件1)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2)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专用固定电话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迟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支持部门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24年×月×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七章 考核要求
承销团成员在债券发行投标中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或调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其 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观察员、监督员分别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审计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或未列明事项,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公告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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