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提高“四好”农村路管养资金标准的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08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4-02 15:51:16

时间: 2020-04-02 15:51:16 来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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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珠多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四好”农村路管养资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里程不断增加,养护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养护资金需求也逐年增多。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07〕9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藏政办发〔2018〕51号)精神,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为县级人民政府。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主要养护模式为:日常养护通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等目标责任书,实现农村公路由乡(镇)实施日常养护的目标;农村公路维修通过与当地农牧民施工队签订农村公路维修协议,实现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农村公路小、中型抢险保通主要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充分发挥当地群众力量完成保通任务,大型农村公路灾损保通依靠自治区和地(市)人民政府应急保通措施和灾损恢复资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07〕9号)及《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藏交发〔2011〕320号),我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每年根据养护里程和补助标准确定,执行国务院“7351”标准: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专用公路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受地方财力影响,我区地(市)、县(区)两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投入有限,使我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较大。

一直以来,我厅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力度,同时,区财政厅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2019年,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纳入统计年报农村公路里程作为自治区安排养护补助资金的基数,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和资金投入。

下一步,为推动农村管理养护工作,结合西藏实际正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尽快出台, 进一步健全农村公路管养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我厅将督促市、县两级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完善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向财政申请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0891-6822280。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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