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卓: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自治区新闻办吹风会。《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了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先林先生,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次仁卓嘎女士,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袁栋先生,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处长石波先生,由他们为大家就《条例》的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罗先林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罗先林:
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区信息通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通信设施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支撑,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对于维护边疆安全、增进民族团结、服务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自治区高度重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特别是2024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立足西藏区情、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际,统筹推进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完善,《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计六章三十九条,设置总则、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配套通信设施同步建设、通信设施安全防护、跨部门协同监管等重点内容,立足西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要求,坚守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根本立场,实现通信设施建设与自然生态、城乡风貌保障相互适配、相得益彰。
作为我区首部信息通信领域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区信息通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里程碑,将为我区通信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全链条工作,提供系统性、全方位的法治支撑。同时,《条例》聚焦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堵点难点,将推动规划顺利衔接、完善建设配套、增强保护意识、健全制度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广泛凝聚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主动支持、积极参与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良好共治氛围。
《条例》的正式施行,将对我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是助力筑牢通信安全屏障。《条例》通过加大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力度,为持续推动通信网络向边境地区、农牧区、偏远地区延伸提供法治保障,将不断提升我区网络深度覆盖能力和极端场景下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夯实边疆长治久安的数字底座。二是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以法治护航5G、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迭代升级,将推动数字技术与高原特色农牧、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深度融合,为全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能。三是助力增进各族群众福祉。《条例》严格规范通信服务供给,将全面保障广大群众通信自主选择权与合法权益,不断弥合城乡数字差距,让优质普惠的数字发展红利均等惠及全区各族人民,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助力提升通信行业治理水平。《条例》以法治化手段健全通信设施建设、管护、监管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行为、强化监管效能,将全面提升我区通信行业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推动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有序运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作为《条例》重要实施主体,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将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深入抓好宣传阐释、严格规范执法监管、层层压实企业责任、健全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通信支撑。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接下来,我和我的同事很高兴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谢谢。
徐卓:
感谢罗先林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
《条例》是我区信息通信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请问如何看待《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上位法的衔接关系?结合西藏实际,《条例》设计了哪些特色制度?
次仁卓嘎:
感谢您的提问。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作为《条例》重要实施主体,全程深度参与《条例》立法调研论证、草案修订完善全过程,对立法核心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有着深刻把握。
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条例》第一条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直接上位法依据,在核心原则、基础制度框架上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统一。同时,立足西藏区情实际、聚焦行业发展痛点,在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通信设施同步配套建设、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等关键领域作出针对性细化延伸、补充完善,做到既严格对标国家法治要求,又贴合西藏治理发展实际。
关于特色制度。《条例》立足西藏实际,作出四项创新安排:
一是边境农牧区优先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农牧区、边境一线及偏远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将边境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固定边贸市场、季节性流动集市等全部纳入同步规划建设通信设施的项目清单,以法治保障边疆通信网络覆盖,持续夯实边境长治久安的数字根基。
二是严守高原生态保护底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在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开展通信设施建设,应守牢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美化、隐蔽措施,实现通信发展与高原生态保护、城乡风貌和谐共生。
三是健全应急保障快速响应机制。针对西藏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殊自然地理条件,《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专门就应急抢修与通行、紧急施工等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全面压实应急通信保通责任,保障极端突发情况下通信网络快速恢复、畅通稳定。
四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建立激励机制,对举报危害通信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在通信设施保护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由通信主管部门、电信企业依规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信设施保护,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格局。
综上,《条例》严格恪守上位法精神、紧密结合西藏特殊区情,为我区通信设施高质量建设、常态化保护,构建起全方位、体系化的坚实法治保障。
谢谢!
中国网记者:
在日常生活里,大家经常会遇到新建住宅、小区、电梯、地下车库信号差、上网卡顿、不能自由选择自己想用的通信运营商,入住之后才临时补建通信设施、物业违规收费等烦心事。请问《条例》正式实施后,在规范通信设施整体规划建设、改善大家日常网络体验、保障大家都能用上优质通信服务、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方面,能起到哪些关键作用?又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袁栋:
感谢您的提问。大家平时遇到的新房建好后通信配套跟不上、小区里没法自由选运营商这些问题,成因确实比较复杂。这次《条例》专门通过“四同步”制度,也就是通信配套设施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从根源上系统性解决这些民生难题。
一是推动源头同步配套。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须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机房、光纤等通信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运营商一律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把通信建设前置到建设全过程,彻底解决过去小区建好后通信预留空间不足、配套缺失、入住后反复开挖补建的问题,真正做到房子交付、优质网络同步到位,让大家收房就能用上稳定高速的网络。
二是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条例》明确要求,新建项目的光纤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的硬性条件,建设成本也统一纳入工程整体概算。明令禁止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单一运营商签订排他性协议,打破“垄断进场”现象,真正把选择权完完全全交到咱们老百姓自己手里,想用哪家、就选哪家。
三是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以及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要免费开放场地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助力信号补点优化、网络全域覆盖。同时,也规范了民用建筑物附挂通信设施的相关行为:通信企业进场施工,必须提前告知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并依规支付合理使用费。也借此机会和大家说明:依法合规建设、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控制限值的通信基站,辐射完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既保障大家的通信需求,也充分维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信主管部门会全程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不落实“四同步”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如果建设单位故意预留通信配套空间不足、拒不配合同步验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刚性制度守住民生通信的底线。
可以预见,随着《条例》全面落地、“四同步”制度全面铺开,今后大家入住新建小区、楼宇将不会遭遇宽带强制绑定、无法换网、地下室无信号的糟心事,可以随心挑选优质实惠的通信服务,运营商也能依法便捷地开展基站优化、盲点补建,最终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通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谢谢!
西藏日报记者:
《条例》系统列出了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请问这些禁止行为主要针对哪些现实隐患?又将如何压实、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石波:
感谢您的提问。西藏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条件特殊,通信设施长期面临人为风险与自然风险交织叠加的严峻考验。《条例》从明确禁止行为红线、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多方协同保护三个核心维度,全方位系统性构建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制度体系。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划定八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重点靶向整治化解三类突出现实隐患:
一是防范农牧生产活动中的无意识破坏风险。我区农牧区点多、线长、面广,群众日常生活中,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行为,容易对地下光缆、杆塔基础等核心设施造成隐蔽性损毁。
二是减少特殊环境下的外部干扰风险。我区气候干燥,大风天气频发,烧荒、爆破、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引发火灾,威胁通信设施本体安全;放飞风筝、操控无人机等低空活动,可能缠绕通信线路、干扰信号传输;攀爬杆塔等行为,则直接危及设施结构及人员人身安全。
三是严厉打击人为恶意破坏与违规操作。针对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倾倒腐蚀性废液、擅自切断通信供电电源等恶意违法行为,从制度层面划定刚性禁区,直接筑牢通信网络稳定运行的安全底线。
在安全保护责任落地落实层面,《条例》建立健全全链条、全覆盖责任落实机制:
一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通信设施产权人、运营管理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划定清晰安全保护范围,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栅栏等物理防护设施,从源头筑牢设施安防基础。
二是严格规范各类施工作业行为。施工、生产、种植等各类活动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须提前主动告知设施产权方,同步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造成设施损坏的,必须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全部法律责任。
三是深化跨行业管线协同保护。针对水电气油管线、道路工程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的场景,明确后建单位必须与先建产权单位充分协商、统筹施工,减少施工冲突,保障既有管线长期运行安全。
四是加强流通环节监管。要求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经营主体,严格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如实完整登记相关信息,从流通终端彻底斩断盗窃、销赃黑色利益链条。
总而言之,《条例》通过清晰列明禁止行为清单,从源头防范、排查化解各类通信安全风险隐患,着力构建“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为我区通信基础设施长效安全运行保驾护航,坚实筑牢边疆网络与信息安全屏障。
谢谢!
徐卓:
下面是本场吹风会的最后一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西藏商报记者:
《条例》再次重申“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这一法律定性将如何实质性改变通信设施在征地、施工、保护中的现实困境?
罗先林:
感谢您的提问。此次《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再次予以明确界定,既是对通信设施服务全民、惠及民生这一本质的法律确认,也意味着通信设施就跟水、电、气、路一样,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方便大家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有了这个法律定性,以往通信设施在征地、施工、保护中常常遇到的协调难、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就能逐步得到改善,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征地方面,变“企业协调”为“政府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过去,电信企业往往需要自行与土地产权人或相关单位反复协商,成本高、周期长。如今,通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纳入政府保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转用等环节主动统筹安排,有效解决“落地难”问题,让通信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发展和民生需求。
二是在施工方面,变“处处受阻”为“依法通行”。《条例》明确,通信线路通过或跨越公路、铁路、河道等公共设施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免费为基站、机房等提供场地和便利;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动通信设施的,由提出方承担全部费用并坚持“先建后拆”。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扭转以往施工中“进门难、要价高、阻工多”的局面,推动建设进场更加顺畅规范,让通信服务能够更快、更便捷地惠及广大群众。
三是在保护方面,变“企业单打独斗”为“社会共同责任”。《条例》明确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维护;同时列明了禁止性危害行为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乡镇村居等均有相应监管和协助职责。通信设施保护不仅是电信企业的责任,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像爱护水、电、气、路等公共设施一样,自觉爱护身边的通信设施,不实施危害行为,主动劝阻和举报破坏行为,共同守护好这条连接千家万户的信息纽带。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这一法律定性,将优化西藏通信设施的建设环境与保护力度,让优质通信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为全区数字经济发展和各族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支撑。
谢谢。
徐卓:
感谢发言人,感谢各位媒体记者的参与,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