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 监察厅 财政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2-00190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2〕13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2-12-31 10:30: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经2012年11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3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在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周转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我区的特殊区情,为解决在藏在职干部职工工作的住房问题实行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也是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作必要性
和平解放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建设,仅“十一五”期间,国家就安排15亿元在全区建设周转房14000余套。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存量已达到88000多套,近580万平方米。周转房的建设、分配和入住,对解决和改善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的住房需求、加强组织建设、稳定干部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周转房在建设和管理环节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在分配环节上存在着个别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周转房分配不公等现象,在广大干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违规占用周转房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决定成立由宫蒲光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老干部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地(市)、县(市、区)和区直各单位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市)、县(市、区)和本单位落实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违规占用周转房清理工作。各地(市),区直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891—6846025。
三、清理范围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的由政府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在职干部职工(含在编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派遣的工作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特殊行业的“备勤房”需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实地考察后确定。
四、政策界线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
(一)产权单位未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将周转房挪作他用(挪作他用是指:产权单位私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将周转房用作办公室、业务用房、经营性用房、其他用房等);
(二)干部职工将所租周转房转租给非干部职工居住谋取私利的;
(三)周转房提供给非干部职工居住的;
(四)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个城镇租住两套或两套以上周转房;
(五)单身干部职工异地调动,在原工作地和现工作地各租住一套周转房;
(六)干部职工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周转房;
(七)退休干部职工仍租住周转房。
如果一个干部职工家庭无私有住房,虽租住两套周转房的,以下情况不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
(一)夫妻分居两地,且夫妻双方均为在职干部职工,各在工作地租住一套周转房;
(二)配偶有一方是军人的干部职工家庭,在地方只租住一套周转房;
(三)干部职工配偶无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下派到基层工作的干部职工,允许在原租住地或原单位保留一套周转房。
五、清理方法
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实行“谁管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周转房产权单位负责,周转房产权单位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统建周转房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清理。具体步骤是: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4月30日)。
1.各单位要将此次清理工作有关精神及政策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传达;
2.个人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认真填写《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表》,将填写的《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表》上报至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表》附后);
3.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摸清本单位、本部门周转房的使用情况;
4.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个人上报的《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表》认真填写《单位干部职工住房情况公示表》,对每一套周转房、每一位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设立本单位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各单位、各部门对自查出的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清理腾退。
(二)总结阶段(2013年5月1日—2013年5月31日)。
各地(市)、区直各单位撰写清理报告、填报《人员住房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2013年6月1日—2013年7月31日)。
根据各地(市)、区直各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抽查。
六、处理办法
(一)产权单位未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将周转房用作办公室、业务用房、其他用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原因,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将周转房继续作为办公室、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使用并将有关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产权单位未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将周转房用作经营性用房谋取利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于2013年1月31日前清理并将腾退的周转房分配给无房的干部职工;
(三)非干部职工租住或居住周转房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腾退。逾期未腾退的,从2013年2月1日起,由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由同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确定,下同)的150%收取房租;
(四)干部职工遗属租住周转房,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一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确有困难不能腾退的,经本人申请可优先提供安排公共租赁房,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可优先提供安排廉租住房,从申请到公共租赁房或廉租房的次月腾退租住的周转房;
(五)单位内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周转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腾退的,由产权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暂不腾退。未经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腾退所租住的周转房;
(六)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个城镇多处租住周转房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腾退多占用的周转房。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腾退多占周转房的,除立即收回多占的周转房外,同时由产权单位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同一个城镇多处租住周转房,并将周转房转租谋利或租借给亲友居住的,鉴于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主动腾退多占周转房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拒不腾退的,除立即收回多占周转房外,同时由产权单位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仍租住周转房的,于2013年4月30日前腾退所租住的周转房。对逾期不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的,除立即收回周转房外,同时由产权单位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工作不满5年的未婚干部职工租住一套周转房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原则上再安排一名同性别单身干部职工共同租住。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安排的,应由产权单位集体研究报同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十)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单位周转房的,于2013年12月1日前腾退。腾退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应由产权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续住,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十一)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但其退休时尚未落实好私有住房或安置房仍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可续租住周转房,续租住周转房期间周转房租金按现行统一标准收取,但续租住单位周转房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2年后仍腾退有困难或有特殊原因的,应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续住,并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续住期间按当地同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
(十二)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仍租住原单位周转房的,现工作单位按年度代收房租后交产权单位。
在清理工作中,凡按《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理出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由产权单位加收的房租,统一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后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汇总。
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在统建周转房分配中将该单位列入分配计划,并对该单位,该地(市)、县(市、区)的周转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从严控制。
七、责任追究
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进行清理。产权单位法人代表作为此次违规占用周转房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对于在违规占用周转房清理工作中组织不力、未按期完成清理工作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举报制度
本次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和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0891—6828411;
自治区监察厅:0891—6363572;
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局:0891—6831896。
各地(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同时,各法人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内部的举报渠道。
九、工作要求
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我区在周转房分配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每位干部职工要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违规占用周转房的清理工作。
为了巩固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后的成果,在今后的周转房分配时,均须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再违规分配周转房。
我区中直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自治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宫 蒲 光 自治区副主席
副 组 长:王 维 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亚 蔺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李 亚 群 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佘 克 冰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达 吉 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胡 新 生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 光 才 财政厅副厅长
泽 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梅 高 原 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清理违规占用周转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梅高原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局赵顺发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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