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四、调整制定思路
2025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思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相平衡,坚持经济发展和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相协调,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我区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撑。
五、主要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2100调整为236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20元调整为23元。
执行时间:2025年11月1日起。
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八、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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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四、调整制定思路
2025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思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相平衡,坚持经济发展和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相协调,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我区实现共同富裕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撑。
五、主要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2100调整为236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20元调整为23元。
执行时间:2025年11月1日起。
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以下项目不作为我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八、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