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我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是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推进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区财政收支状况、可承受能力,坚决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措施》既是响应国家文化强国战略、旅游强国建设的具体行动,更是破解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瓶颈、增强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措施》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24〕8号),以及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制定。
三、目的意义
《措施》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更是积极财政政策在我区具体化载体化的重要探索。《措施》从支持重点文旅企业和重大文旅项目、文旅品牌建设、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发展特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演艺经济、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文旅宣传推介、“迎客入藏”等多个领域、重点环节发力,将有效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包含十二条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自治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不低于30亿元,支持打造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
(二)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对成功申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对地(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打造15个旅游名县,每县奖补1.5亿元;对量产量销文创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支持打造龙头景区;对新增打造并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精品旅游线路,给予沿线每县每年最高500万元、连补3年的配套基础设施补助;支持打造非遗旅游景区(点)、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大力发展特色旅游。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发展登山等特色旅游产品,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地(市)发放西藏特色民俗节庆专项消费券,自治区财政按照不超过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五)支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自治区财政通过竞争性评审机制支持开展旅游强村试点,每村补助300万元。对成功申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加快演艺经济发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演唱会、音乐节,知名院团优秀剧目,文博美术临展、特展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区内优秀剧目在区外商演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七)支持推动体旅融合发展。对社会机构承担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县创办和举办自主IP赛事和大众体育精品赛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扩大“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消费。针对地(市)在文体旅领域发放专项消费券,自治区按照不超过5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市县成功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和休闲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对旅游旺季进出藏新开航线或加密航班的给予每飞行小时最高1.8万元补贴,对区内通用航空最高给予6万元补贴。支持旅游重点区域新建不同类型充电桩、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十)支持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经营主体。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30强、旅游集团3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藏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且稳健经营满2年的,给予地(市)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藏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5%、最高50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藏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额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支持在区外投放西藏文旅宣传广告,单次最高奖励5万元。支持在线旅游企业打造并开设西藏文旅专题,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加大“迎客入藏”财政激励力度。对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形式“迎客入藏”的经营主体,组织自驾游车队来藏或落地租车自驾游的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五、核心举措
《措施》是我区首次系统性出台专项领域发展财政一揽子措施,从政策逻辑上,按照“产业为产品、产品为市场”的思路,通过采取非常规的财政激励举措,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增加高质量旅游供给,刺激有效旅游需求。从政策组合上,除进一步充实和加大财政补贴政策力度外,综合运用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债券、融资贴息等积极财政政策工具,撬动金融和市场参与。从政策力度上,我区十二条政策措施相比其他省区,处于较高刺激力度,同时着重力度与行为、效果双挂钩,强调政策绩效。
小 中 大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我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是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推进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区财政收支状况、可承受能力,坚决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财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措施》既是响应国家文化强国战略、旅游强国建设的具体行动,更是破解我区文旅产业发展瓶颈、增强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措施》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24〕8号),以及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制定。
三、目的意义
《措施》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更是积极财政政策在我区具体化载体化的重要探索。《措施》从支持重点文旅企业和重大文旅项目、文旅品牌建设、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发展特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演艺经济、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文旅宣传推介、“迎客入藏”等多个领域、重点环节发力,将有效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包含十二条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自治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一期规模不低于30亿元,支持打造重点文化旅游企业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
(二)支持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对成功申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对地(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打造15个旅游名县,每县奖补1.5亿元;对量产量销文创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支持打造龙头景区;对新增打造并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精品旅游线路,给予沿线每县每年最高500万元、连补3年的配套基础设施补助;支持打造非遗旅游景区(点)、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大力发展特色旅游。支持打造优质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发展登山等特色旅游产品,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地(市)发放西藏特色民俗节庆专项消费券,自治区财政按照不超过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五)支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自治区财政通过竞争性评审机制支持开展旅游强村试点,每村补助300万元。对成功申创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加快演艺经济发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演唱会、音乐节,知名院团优秀剧目,文博美术临展、特展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区内优秀剧目在区外商演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七)支持推动体旅融合发展。对社会机构承担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县创办和举办自主IP赛事和大众体育精品赛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扩大“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消费。针对地(市)在文体旅领域发放专项消费券,自治区按照不超过5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市县成功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和休闲街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对旅游旺季进出藏新开航线或加密航班的给予每飞行小时最高1.8万元补贴,对区内通用航空最高给予6万元补贴。支持旅游重点区域新建不同类型充电桩、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十)支持培育壮大文旅产业经营主体。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30强、旅游集团3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藏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且稳健经营满2年的,给予地(市)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藏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5%、最高50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主营文化旅游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藏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额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支持在区外投放西藏文旅宣传广告,单次最高奖励5万元。支持在线旅游企业打造并开设西藏文旅专题,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加大“迎客入藏”财政激励力度。对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形式“迎客入藏”的经营主体,组织自驾游车队来藏或落地租车自驾游的单位,给予奖励或补贴。
五、核心举措
《措施》是我区首次系统性出台专项领域发展财政一揽子措施,从政策逻辑上,按照“产业为产品、产品为市场”的思路,通过采取非常规的财政激励举措,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增加高质量旅游供给,刺激有效旅游需求。从政策组合上,除进一步充实和加大财政补贴政策力度外,综合运用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债券、融资贴息等积极财政政策工具,撬动金融和市场参与。从政策力度上,我区十二条政策措施相比其他省区,处于较高刺激力度,同时着重力度与行为、效果双挂钩,强调政策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