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04 文      号 藏政发〔2016〕67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7-29 12:38:00

时间: 2016-07-29 12:38: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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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区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西藏篇章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护珍贵的文物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我区是文物大区,文物资源丰富、底蕴深厚、风格独特,蕴涵着丰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承载着民族悠久历史的记忆,是博大精深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是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构建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重要内容;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对于我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文物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文物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保护经费投入持续增长,保护项目越来越多,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文物的作用日益显现,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局面。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起步晚、欠账多、发展慢,制约我区文物事业发展的因素较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区文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仍待提高,一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文物单位的维修保护工作任务繁重,消防设施建设滞后,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缺失,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较差;文物研究水平不高,文物的拓展利用不够;文物执法力量弱小,文物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有待加强。面对文物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信心,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会和陈全国书记、洛桑江村主席关于做好全区文物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把稳定与安全视为生命线贯穿文物工作始终,坚持政治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建设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和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夯实基础,加大保护,强化执法,拓展利用,提升能力,依法管理,努力实现从文物大区向文物强区的新跨越,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文物工作始终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城乡建设、宗教活动、民生改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按照文物工作公益属性要求,落实文物工作的机构设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依法管理措施,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坚持创新发展。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文物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坚持文物工作方针,让文物在保护与利用中“活”起来。全面推动文物工作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培育文物事业发展新动力,拓展新空间。促进文物保护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促进文物、文化、旅游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法律职责;建立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坚持合理利用。深入挖掘和系统阐释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积极应对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发掘文物内涵,拓展文物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自治区、地(市)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共同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分布、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馆藏珍贵文物保存环境得到改善,珍贵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现代科技在文物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文物的信息化能力不断提升,科技的支撑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文物考古和研究工作取得新突破,组织开展茶马古道、唐蕃古道等线性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工作,围绕中央政府有效治理西藏、西藏史前文明、丝绸之路南亚廊道等重大课题进行专题研究;文物合理利用领域不断拓展,文物宣传展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基本建立地方性文物法规体系,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保护文物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新格局,文物资源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文物基础工作。切实搞好文物普查,统一登记、动态管理,加强文物资源库和“文物身份证”建设,掌握全区文物资源现状。继续抓好可移动文物鉴定、建档工作,建立完善文物登录制度;积极申报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核公布工作。

(二)加强文物维修保护。继续实施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整体维修保护。实施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保护项目,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边境区域、偏远贫困地区的文物单位进行抢险加固。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与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工作,实现文物保护全覆盖。加强对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对古遗址、古建筑等易受损坏的文物资源,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资源安全。

(三)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工程,逐步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电气线路、燃灯房和水源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内老化电气线路、燃灯房和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搬迁,逐步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积极支持智慧消防、火灾图像传输、远程监控及网格化管理等新技术、新措施在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建设及应用,完善野外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因人为因素新增安全隐患,现有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管控的目标。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先行”的要求,统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建立1305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40多万件文物档案,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改善博物馆和文物单位的文物保存环境,为处于地震带的文物单位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实施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抢救、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加强文物数字化建设,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重要历史和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继续加大对反映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中央政府有效治理西藏、各民族共同建设西藏的重要历史文物的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力度,重点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至西藏自治区成立这一历史时期的“红色遗迹”实施保护维修和展示项目,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发挥其在我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七)加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依法加大旅游发展、宗教活动等领域的文物保护力度,切实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

(八)加强文物考古和研究工作。加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考古和保护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和重大学术课题,开展西藏史前文明综合考察研究,对茶马古道、唐蕃古道等线性文化遗产进行考古调查和综合研究,加强与南亚国家的文物交流,积极探讨西藏与南亚、中亚在古代的文化交流和影响,开展丝绸之路南亚廊道(西藏)文物调查、保护和研究工作,提升我区文物研究的水平。

(九)加强文物利用工作。积极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培育文物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大文物单位开放力度,实施江孜宗山抗英遗址等文物建筑陈列展示工程,建成藏王墓等遗址博物馆。鼓励和支持文物单位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依托馆藏文物资源,深挖文物的开发价值,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扩大、引导文化消费,逐步形成产业链条。围绕西藏文化走出去的总体部署,坚持开放发展理念,不断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打造文物外展交流品牌。

(十)加强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实施西藏博物馆新馆建设工程,建成并开放日喀则、山南、昌都、那曲、阿里博物馆。支持建设专题和特色博物馆,鼓励和扶持行业、民办博物馆发展,努力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博服务体系。推动各级各类博物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平台展示文物,不断提升陈列展览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文物展览展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在国外举办的文化年、文化节活动和文物展览,深化与区外博物馆的文物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文物宣传工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要组织区内媒体,开设专刊专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平台,从不同角度对我区底蕴深厚、风格独特的文物资源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要邀请专家学者做客媒体,通过讨论、互动等方式,宣传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全民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提高全民热爱家乡、保护文物的参与积极性;要制作出版一批优秀的、有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工作音像制品,并入外宣工作推广,提升我区文物工作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同时,要认真做好文物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不断提高文物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为加强文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文物法规制度、重要决策、机构建设、执法督察和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各地也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建立文物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地方政府制度。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负责,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主管职责;建立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将文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统战、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宗、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工业和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健全法规。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管理、考古发掘、文物合理利用等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体系。

(四)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确保文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强化执法。完善全区文物督察制度,加强层级监督,落实地县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区地县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全覆盖。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地(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能,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确保履行职责所需工作力量。

(六)提升能力。自治区和各地(市)应加大文物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支持力度,合理设置博物馆和专业研究机构,增加工作力量,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地(市)级有相对独立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专门人员从事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县文物部门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确保文物管理机构不管怎么变化,文物管理职责不能缺位,管理力度只能增强不能弱化。深化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大文物保护修复、科技保护、展览策划、考古发掘、文物鉴定、文物安全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七)严格追责。各地(市)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和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建立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推动我区新时期文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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