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098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81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15:51: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范围、期限、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考核范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
(三)考核期限。自上年12月20日至本年12月19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组以及制定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方案等具体工作。
考核组分为地(市)考核组和部门考核组。地(市)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参加考核组的成员实行异地交叉考核,对本地(市)考核实行回避制度;部门考核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且对本单位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五)考核方式。在各地(市)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综合评估方式进行考核。
1.听取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并根据《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打分。
⒋考核除按标准进行打分外,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考核内容。(100分)
1. 生产安全控制指标考核内容。(40分)
(1)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指标。(10分)
①全年事故总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②全年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③全年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④全年工矿商贸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⑤全年铁路与水上交通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⑥全年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⑦全年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⑧全年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起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2)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控制指标。(25分)
①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3分)
②全年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③全年工矿商贸类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6分)
④全年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⑤全年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3)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5分)
①全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②全年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1分)
③全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指标以内。(2分)
2.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60分)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制定《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依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2)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情况。
(5)各地(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考核内容。(100分)
1. 被下达控制指标的部门考核内容及分值分配。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内容。(40分)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控制指标,依照控制指标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2)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60分)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依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②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⑤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
2. 未被下达控制指标的部门考核内容及分值分配。
只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00分)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下达《目标考核评分细则》,依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1)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2)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依照部门职责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打分规则
考核评分标准以100分为基础分,依照《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扣完为止,另设“一票否决”、基础外加分项目和基础外扣分项目。
(一)“一票否决”。
1.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否决项: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否决项:
(1)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被考评单位对企业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凡达到上述任一否决项的,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40分全部扣除。安全生产工作部分仍进行考核。
(二)基础外加分项目。
1.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期限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2.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连续3年下降的,加2分。
3.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加2分。
4.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较大幅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
5.在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每次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分;在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3分。
(三)基础外扣分项目。
1.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5分。
2.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同项内容不重复扣分。
3.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死亡事故的,每1起扣2分。
4.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限完成整改验收的,每1起扣1分。
四、奖罚办法
(一)考核等次。
根据考核总得分情况分为两个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二)表彰奖励方式。
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前4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人民币25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下达控制指标的前6名、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前4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3.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各地(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处罚方式。
1.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上报整改计划;地(市)主要领导和影响得分的主要行业分管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2.对评为合格等次,但存在“一票否决”项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上报整改计划;地(市)主要领导和影响得分的主要行业分管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3.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且未有“一票否决”项情况下,7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中得分最低的,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中得分最低的,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中得分最低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上报整改计划。
(四)取消奖励资格事项。
对弄虚作假骗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在全区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奖罚审定与实施
考核组完成考核和评分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评分情况并提出考核奖惩意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初审通过,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平时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对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度统计公布1次。年度及月度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四)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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