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106 文      号 藏政办发〔2015〕43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6-09 18:22:00

时间: 2015-06-09 18: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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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文化厅、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藏党发〔2012〕9号)中关于“采取定向、委托、招聘等特殊方式培养专业艺术人才”的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是弘扬、传承、发展藏民族优秀文化的生力军,担负着传播民族文化、展示民族艺术、对外宣传新西藏、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使命,是我区文艺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要从文化兴区、文化强区、文化富区、文化稳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抓好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大局、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培引并举、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遵循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成长规律,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退出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充实力量、优化结构,避免出现表演类人才文化层次高低不均、表演风格迥异、年龄结构悬殊等问题,保证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发展的延续性,为推进西藏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满足文化艺术繁荣发展需要为根本,通过委托培养、单招单录、提前退休等方式,逐步形成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交替有序、持续发展的良好模式,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化艺术表演类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采取整班定向委托培养的方式补充专业艺术团舞蹈人才队伍。

1.招生渠道。从全区10至12周岁的小学生中招录有天赋、有潜力的舞蹈苗子进行委托培养。为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各地(市)专业艺术团从本地(市)适龄人员中招录。招生工作结束后,由委托培养单位与被录取学生家长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协议。

2.招生方式。全区各专业艺术团在不突破原有编制的情况下,根据舞蹈表演人员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提出舞蹈人员需求计划。由文化厅统筹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当年全区招生计划。

3.培养方式。通过整班委托培养的方式,原则上形成舞蹈表演人才每15年循环交替的培养模式。委托培养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开设,并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师资力量的专业艺术院校,培养课程由培养院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要求进行设置。如舞蹈表演专业主要委托至中央民族大学舞蹈学院、北京舞蹈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舞蹈学院、上海戏剧学院舞蹈学院等院校进行培养。各地(市)也可委托具备符合上述培养条件的对口援藏省市专业艺术院校进行培养。学制为7年,5+2模式,5年专业知识学习,2年舞台实践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由委托培养的专业艺术院校颁发大专文凭。

4.考录方式。整班委托培养学员毕业并取得大专文凭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组织考录考试,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测试两部分,考试合格的正式录用,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二)采取单招单录的方式解决其他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紧缺问题。

全区各专业艺术团在编制范围内,针对舞台美术、编剧、导演、作曲、指挥、声乐、话剧、器乐等急需紧缺优秀专业人才,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身份、地域等限制,根据业务需要,由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区直专业艺术团提出需求计划,由文化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单招单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单招单录、招聘等办法,及时补充急需专业人才。

四、退出机制

为了形成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采取转岗、退休等办法,多渠道安置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形成能进能出的良好机制。

(一)转岗。

1.允许不适宜继续从事舞台表演的专业艺术表演人员,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参加公务员考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等相关部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舞台表演的专业艺术表演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文化系统内部、各级公益性文化馆(站)等各类文化艺术单位进行转岗。

3.每年从不适宜继续从事舞台表演的专业艺术表演人员中公开考录符合条件人员充实专业艺术教师队伍。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后,分配到各个学校工作,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二)退休。

 对部分舞蹈等专业艺术表演人员,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舞台表演,又不能转岗,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在文化部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批准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由政府领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招生、考试、录用等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加大投入力度,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承担,区直单位培养经费由自治区承担。

(三)营造良好环境。

在招生、就业、退出各个环节,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政策清晰明了,确保公平公正,积极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选拔培养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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