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25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23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11:28:00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现就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政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财政管理的各项规定,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资金闲置浪费、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的客观要求,是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检验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作为的主要内容,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总体部署,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级财政、各部门的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纵横联动、全面推进。既要在自治区层面开展,也要在地(市)、县(区)层面开展;既要在财政部门开展,也要在其他部门开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挤压存量资金的产生空间,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工作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1.准确界定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工作终止,剩余的资金。按照规定,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2.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应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资金支持的领域,其结转时间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再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3.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基金当年收入的30%。
4.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尚未分配到本级部门和下级财政,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5.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与自治区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自治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都应纳入财政存量资金清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实施政府采购,需要按工程或设备购置进度拨付的结转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也统一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在2年内使用完毕。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安排。财政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作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援藏、捐赠、专户指标等未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暂不纳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
(二)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1.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级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中的表格格式填报,于3月25日前报送财政厅汇总。
2.财政厅根据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汇总情况,提出收回或统筹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3月30日前报财政部。
3.财政厅要加强存量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到实处。
4.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追溯调整。
5.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财政厅要对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实时跟踪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并建立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财政厅要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对每季度全区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完善其他有关保障措施。
1.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5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
2.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核准后办理。
3.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4.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3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5.编制3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3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3年滚动预算的项目,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实施保障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协调,争取尽快取得明显成效,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明显下降。财政厅要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市)、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市)或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研究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
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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