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26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24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10:47: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各部门的政府网站普查工作,负责统计全区普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自治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市)各级政府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有关情况。
三、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负责本系统及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网站的统计摸底和检查整改工作。填报《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有关情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府网站的统计和检查整改工作,填报《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政府网站栏目(系统)基本信息表》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五、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汇总报送,不列入地方同级政府报送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由地方政府汇总逐级报送。
六、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本单位普查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邮箱)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传真):0891—6318936
2015年4月3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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