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27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28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11:27: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5月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治区政府文件是自治区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工具和载体。为了加强经济社会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了大量文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有的文件内容已经滞后于实际,有的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有的文件相互之间也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甚至打架的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了多次全面清理工作,但是有些文件内容不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一些法律法规已多次修改,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既影响改革发展大局,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实质性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标准
(一)保留的标准。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2.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不相抵触;3.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况;4.同位规范性文件之间、清理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
(二)修订的标准。1.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2.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存在明显不适当的;3.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清理机关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三)失效标准。1.管理对象已不存在;2.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过时;3.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已过。
(四)废止的标准。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原则和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的;3.主要内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明显不适应的;4.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及妨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
三、清理范围和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自1990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90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待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再安排部署。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负责清理的每件规范性文件,认真按照清理要求和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查。
(二)审查清理阶段(2015年7月1日-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清理标准,对继续有效、需要修订、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汇总报告阶段(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继续有效、宣布失效、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四)汇编阶段(2016年1月1日-4月30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出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汇编。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要求高。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边巴扎西 自治区副主席
副 组 长:张 宏 亮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秀 宏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 王 念 东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东 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卢 明 秀 财政厅副厅长
罗旺次仁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 波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刘秀宏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旺次仁、刘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人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规范性文件由一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为主管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由该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最终清理结果,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开展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联系人:陈健坤 联系电话: 6318432
姚桂侠 联系电话:6335256
顾江益 联系电话:631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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