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29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30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5-12 09:47: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对“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效遏制“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清理建设工程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评获得审批但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的所有在建和建成项目进行清理排查,建立台账,进行认定备案,填写《全区“未批先建”环评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全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环评违法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环境保护厅。
二、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项目,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已审批但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的,其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备案,不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可以继续投入运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认定备案,依法予以关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认定备案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稳定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一旦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如未完成环评审批程序或环评已审批但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的,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按照环办函〔2015〕389号文件要求,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和整改。
五、作为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项目建设实际,积极主动配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排查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报备情况,共同建立台账,认定备案。
六、未清理排查出的“未批先建”环评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未清理排查出的“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环评违法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对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项目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藏青工业园环评违法建设项目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此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排查。涉及处罚的,由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会同青海省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藏青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5〕365号)的规定,联合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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