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年)项目建议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35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15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16:46: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藏,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就报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年)》项目建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努力实现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明确的“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工作方针。
二、总体要求
(一)结合西藏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市)、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章项目建议,要统筹考虑改革与稳定、政策与法律、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等方面的关系。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法治建设中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问题,主动开展创制性立法。重点放在科学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保障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保护资源环境、发展文化事业等方面。
(二)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项目报送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拟报送的政府规章项目进行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一是建议项目必须适应我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二是建议项目应当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范围;三是建议项目应当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但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四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虽已立法,但其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的。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拟定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前,必须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业务机构、相关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就所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重大事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将各方意见一并附后。政府规章项目建议报送前,报送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四)坚持立、改、废相衔接。报送单位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的政府规章清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把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工作纳入规划建议中统筹考虑。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报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抽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项目建议书。
四、报送项目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立法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规范的主要内容、起草说明、立法依据、需协调的相关部门、调研论证材料,不得缺项。
五、报送时间
政府规章项目建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报视为没有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罗珍 朱海英
联系电话:0891—6318255 传真:0891—6325901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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