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137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5〕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16:44: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13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就规章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实质性举措。自治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要求高。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边巴扎西 自治区副主席
副 组 长: 张 宏 亮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秀 宏 法制办主任
成 员: 王 念 东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格桑仁青 民政厅厅长
卢 明 秀 财政厅副厅长
普布卓玛 卫计委主任
陈 东 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周 光 树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 锐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罗旺次仁 法制办副主任
刘 波 法制办副主任
边巴扎西 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刘秀宏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旺次仁、刘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抽调姚桂侠、顾江益、罗成武、古让多杰为工作人员,根据清理工作情况,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二)协调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指导、督促规章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二)协调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提出最终规章清理建议,撰写清理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审阅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负责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抽调人员、明确任务,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0891)6318275, 6318170,6318214。
三、清理范围和时间
清理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自1990年1月1日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政府规章。
清理时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四、清理原则
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政府规章由一个主管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由该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的,由起草规章的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章最终清理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清理标准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章中存在的不一致和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
(三)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四)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我区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文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的相关内容。
(七)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其他需要废止或修订的。
六、清理步骤
规章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组建清理工作机构、指定清理工作场所、抽调清理工作人员、配备清理工作设备、申请清理工作经费、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定清理工作流程、细化清理工作步骤。
(二)自查阶段(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31日)。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专门班子,制订本部门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负责人,并将清理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对本部门负责清理的每件规章,认真按照清理要求和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查。
(三)审查清理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责任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清理标准,对继续有效、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审议报告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将修改后继续有效、需要废止、宣布失效的规章向社会公布;其他修改量较大的,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清理情况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五)汇编阶段(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出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汇编。
规章清理完毕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据清理的结果,继续组织全区开展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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