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13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5〕21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3-19 16:42:00

时间: 2015-03-19 16: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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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对医疗救治机构拨付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各地(市)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自治区级主要承担全区资金募集任务,并向各地(市)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同时支付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各地(市)承担本地(市)资金募集任务,并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二)基金来源及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组成。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等因素确定。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危重病、需要紧急救治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补助。包括:

1.身份不明且无法查明身份无力缴费患者产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或者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保险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一般是指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入院第一天至第三天)的救治费用。救助资金不包括患者的后续治疗及常规治疗费用(后续费用可通过其他救助渠道给予补助)。

4.救助资金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医疗救治机构,救助资金不得发放给个人或救治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有支付能力但拒绝支付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自治区和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基金管理。自治区和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严格规范使用疾病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三)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到位、安全有效,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红十字会等部门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年底采用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红十字会等各部门和社团组成的领导小组。

(一)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结算预付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

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甄别认定,避免重复、多项救助,同时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生活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实施中的衔接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人道主义救助。

(二)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医疗救治,合理诊疗,严禁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协助公安部门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所欠紧急救治费用;

3.建立疾病应急救治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基金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等;

2.充分利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定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对长期承担紧急救助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拨付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支付方式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患者信息。每季度第1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

(二)审核。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进行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须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进行。

(三)拨付。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无异议的医疗机构,按核准的医疗费用拨付疾病应急救助经费或结算财政预付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救助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自2015年 5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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