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4-00204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4〕112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4-11-01 12:54: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全区文化体制改革的协同性,全面推进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孟 德 利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尼玛次仁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化厅厅长
张 晓 峰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友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文明办主任
方 奇 明 编办副主任
王 念 东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尹 分 水 财政厅副厅长
泽 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 伯 清 教育厅副厅长
岗 青 科技厅厅长
多吉次仁 民宗委副主任
刘 红 春 质监局副局长
旦 增 扶贫办副主任
任 淑 琼 文化厅副厅长
杨 国 瑞 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朱 安 乐 体育局副巡视员
旦增朗杰 文物局副局长
边巴次仁 总工会副主席
李 亚 祥 团区委副书记
张 莉 蓉 妇联副主席
龚 德 民 残联副理事长
林 立 科协副主席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厅,尼玛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的协商和部署。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推进重大公共文化服务法规、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考核。
(二)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
(三)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四)统筹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重大工程。
(五)促进各级各类公共文化队伍建设。
(六)以贫困地区为突破口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根据不同部门职能分工和资源优势,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在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文化政策、文化惠民工程、服务机制创新、部门和社会资源整合等方面实现统筹协调。
(二)科学规划,服务基层。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各部门作用,协调制定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规划、标准以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整合基层文化项目、工程、资源,形成合力,加大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力度。
(三)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根据自治区交办的重大公共文化领域改革任务,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优先议题,制订规划和时间表、路线图,努力实现重点突破。
四、任务分工
(一)文化厅。
1.协调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规划法规政策,牵头编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标准;
2.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社会化建设相关工作;
3.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区党委宣传部。
1.指导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
2.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建设。
(三)区编办。
指导和协调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编制工作。
(四)自治区文明办。
1.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2.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基本指标,并加以实施;
3.协调推动面向未成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
4.将文化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
(五)发展改革委。
1.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指导编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
3.统筹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六)财政厅。
1.研究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
2.指导编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牵头制订财政保障标准。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指导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2.指导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
(八)教育厅。
1.指导中小学课外教育基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2.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3.推动农村中小学和文化站(室)共建共享。
(九)科技厅。
1.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科学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
2.确定并实施公共文化领域全区重大文化科技创新工程。
(十)区民宗委。
1.将文化工作纳入民族工作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2.协助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制定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区扶贫办。
1.将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
2.协助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研究制定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二)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牵头制定新闻出版广电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继续推进重点文化惠民项目。
(十三)区体育局。
1.牵头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继续推进公共体育惠民项目,指导协调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3.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优惠开放,参与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十四)区质监局。
1.协调和指导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建设;
2.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体系建设,指导社会满意度评价标准和制度。
(十五)区文物局。
1.牵头推进博物馆标准化建设;
2.推进各级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
(十六)总工会。
1.推进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2.参与制定推进农民工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3.指导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免费开放工作。
(十七)团区委。
1.协调推进青少年文化志愿服务;
2.参与推进未成年人文化建设;
3.推动团系统所属的青少年宫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十八)区妇联。
1.推进家庭文化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融合;
2.指导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开放;
3.统筹指导妇女儿童文化权益保障工作;
4.参与推进文化志愿服务。
(十九)区残联。
1.统筹指导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工作;
2.支持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3.参与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
(二十)区科协。
1.推动科学知识普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机融合;
2.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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