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5-00014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4〕137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4 15:46: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1150元,调整为每月1400元。同时,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00元、10.50元,调整为13.00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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