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0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101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10-01 17:21:00

时间: 2014-10-01 17: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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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8届区党委第94次常委会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藏政发〔2014〕89号)、《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4〕7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其中: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综合监管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制度

(一)严格执行“两限一警”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一车一警”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公安厅等部门要尽快制定下发《跟车民警工作守则》等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优化、细化“两限一警”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区20座以上(含20座)客运车辆,严格执行“两限一警”有关规定。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设计标准和限速要求,依法开展限速工作,不得层层加码。

(二)规范公路检查站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检查站和交通综合执法检查站,实行第一个公安和交通综合执法检查站(点)登记检查、后续检查站(点)备案制度,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查获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公安检查站对驾驶人强制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签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客运车辆发车时间,以强制休息登记、签证时间为准。

三、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措施

(一)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地(市)交通运管部门按部标,负责对所有在我区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人进行不少于20天的驾驶技能继续教育培训;各地(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凭交通运管部门签发的教育培训合格证,对以上驾驶人进行不少于40公里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特殊复杂路段技能和应急驾驶技能的考试;交通运管部门凭公安机关核发的考试合格证明,核发从业资格证。凡未通过以上教育培训、考试的驾驶人,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律不得在我区境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未执行以上规定,发生较大以上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对考试地考培执法人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二)严格资质审核。交通运管部门对现有驾校进行复核,对未达标的,清理、整顿同步进行;严格道路客运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强化驾驶证审验工作,在审验A类驾驶证时,对记9分以上驾驶人,列入“黑名单”从严监管。

(三)开展代驾试点。拉萨市要率先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风险自担”的代驾模式;鼓励各地(市)开展形式多样的代驾试点工作。

四、重点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和协调职能,督促交通运输、国资、旅游等运输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企业、企业与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和企业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人。

(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市)道路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符合性审查、备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及系统平台的审核;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众服务平台,逐级建立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终端不能连接到企业和政府监测监控平台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对违反《办法》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处以相应罚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进行查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备案。凡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撤换。

(三)严格落实企业动态监管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含)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将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测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联控,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办法》第5章规定执行。

(四)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和驾驶人日常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冬季(10月至次年4月)20:00时后和夏季(5月至9月)21:00时后不允许发车;在此时段前已发车但仍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凌晨2:00至5:00为停车休息时间;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标准的80%。客运驾驶人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等各项规定。

五、强化公路管养和应急保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应急保通,严格落实公路巡查制度,消除公路病害,维护路产路权,改善路面条件,做好公路应急保通预案,加强应急机械、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重点桥梁、隧道等“卡脖子”路段蹲守、养护、保通和值守,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准确提供出行信息服务。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

(一)加强长途客运场站和客运车辆监管。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要求,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出站安检工作的管理监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检例检审批手续。旅游客运车辆的出站安检工作,由旅游客运企业负责,比照长途客运车辆出站安检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客运车辆,凡安检不合格、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终端信号异常的,一律不得出站上路行驶。

(二)严格落实路段包片管控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包道路安全设施检查,公安机关包道路巡查管控,严格落实各路段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民警),各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80%以上的警力在路上。2014年9月30日前,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将国省道、危险路段分段包干、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民警)的情况,同时报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备案。凡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严格倒查追究路段分段包干责任人(民警)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持续开展“三超一疲劳”、酒驾、危化品运输车辆、公路隧道、城市公交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驾驶以及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乱停乱放、随意调头变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两客一危”车辆不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终端信号异常以及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扣留车辆并移交道路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四)加大对“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在区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全文发布《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各地(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日应通过监控平台统计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反馈运输企业,责令违法驾驶人在3日内前往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七、夯实人防技防物防基础力量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4年年底前,交通运输厅牵头完成全区国省道和旅游干线道路隐患排查工作。从2014年开始,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逐年落实重点道路、危险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安全防护工程建设。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国省道、旅游干线各类标志标线、限速警示标志的勘验摸底工作,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以上路段标志标线、限速警示标志的建设工作。

(二)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智能卡口监控和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公安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全区道路交通智能卡口监控系统立项审批工作,力争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道路交通智能卡口监控系统建设。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并尽早立项实施,力争于2015年前完成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实现动态监控系统在道路运输车辆的全覆盖、全动态监控。

(三)切实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商有关部门,实行“双联户”户长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相关办法,充分发挥“双联户”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机动车检测检验工作。结合机动车检验工作改革,按改革时限要求,各地车检企业要将检测监控数据及时接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检测标准的大型客运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同时,加快推动和开展“移动车管所”、移动安全检测线试点工作。

八、过去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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