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孤儿易地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41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68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7-20 11:43:00

时间: 2014-07-20 11: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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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59号)精神,为做好昌都、那曲地区需易地收养孤儿的接收管理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易地收养孤儿总体安排

昌都、那曲地区需易地收养孤儿759名,其中:昌都地区460名,那曲地区299名。分别由自治区儿童福利院接收那曲地区孤儿125名,昌都地区孤儿241名,共计366名;山南地区儿童福利院收养那曲地区孤儿174名;林芝地区儿童福利院收养昌都地区孤儿219名。

二、易地收养孤儿基本要求

(一)移交收养的孤儿必须身体健康(如身体有残疾,但学习成绩优秀、生活能够自理,可酌情考虑),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二)易地收养的孤儿必须是小学在校学生。

(三)易地收养的孤儿在校生年级比例为:

小学阶段:一年级学生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的30%,二年级学生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的30%,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学生移交名额各占总移交人数的10%。

三、孤儿移交工作进度

根据接收地福利院建设进度,759名孤儿易地收养原则上在2015年6月前完成。

四、移交方的职责

(一)做好思想教育、宣传工作,认真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孤儿集中收养的重大意义,确保移交的孤儿思想稳定、愉快、轻松。

(二)提前审核,将拟移交的孤儿花名册上报民政厅社会福利处进行审核,待审核合格后,接收方和移交方在移交地地区人民医院联合对孤儿进行体检。

(三)完善交接的相关手续,孤儿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三份);孤儿身份证明、孤儿户籍证明、在校生转学(学籍)证明、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孤儿入住新院手续。

(四)做好运送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安全可靠的运送车辆并签订运送保障协议。安排政治素质过硬、有爱心和管理经验的专门管理和医务人员随车,明确工作程序,细化沿途生活、医疗等保障措施。

(五)做好交接工作,与接收方进行充分协调、沟通,办理好各项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  

五、接收方的职责

(一)做好院内接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安排好生活用具、文具用品、住宿分配等工作,安排好管理辅导人员,落实就学措施,确保接收的孤儿衣、食、住、行、医正常保障。

(二)确认相关手续,与移交人员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人、证(材料)相统一的原则,核对和接收孤儿,办理入院手续,确保不反复。

(三)做好教育管理等工作,对接收的易地孤儿和本院孤儿要同等对待,并加强教育管理和关心、爱护,营造和谐氛围,及时协调沟通和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易地安置孤儿考入西藏内地班或大学后,其基本生活费用继续由接收方承担,学习费用接收方积极争取教育救助。 

六、成立孤儿易地收养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孤儿交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自治区孤儿易地收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落实相关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交接具体事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民政厅职责:负责协调孤儿易地收养交接工作等各项具体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将孤儿生活保障费用转入接收方。

(二)财政厅职责:负责落实易地收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根据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推进情况落实相关保障经费,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

(三)教育厅职责:负责协调保障易地收养孤儿就学基本权利,享有相应的教育政策。易地就学孤儿相关教育资助、“三包”经费按就读学校实际人数核拨,报考内地西藏班初、高中学校的孤儿,相关手续在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也可通过借考申请流程在安置地参加考试,报名、录取仍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户籍易地安置孤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年孤儿,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对孤儿成年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优先安置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

(五)公安厅职责:负责易地收养孤儿户籍方面的政策指导。

(六)卫生厅职责:负责协调、督促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办理易地收养孤儿的体检工作,并出具证明。凡是区内农业户口易地收养孤儿将其纳入到接收地农牧区医疗保障范围。为使我区易地收养孤儿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暂时将孤儿所在户籍地的农牧区医疗制度的相关手续移交孤儿接收所在地的卫生部门管理。

附件: 自治区孤儿易地收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自治区孤儿易地收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达瓦次仁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格桑仁青  民政厅厅长

成  员:饶 边 疆  民政厅副厅长

     张 永 林  山南行署副专员

     赵 树 明  林芝行署副专员

     马 陵 田  昌都行署副专员

     扎   江  那曲行署副专员

     孙 军 山  民政厅副厅长

     卢 明 秀  财政厅副厅长 

     朱   赟  教育厅副厅长

     刘   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幸 远 明  公安厅副厅长

     果吉尔锑  卫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办公室主任由饶边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社会福利事务处李健宁、王翠红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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