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42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6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7-20 11:03:00

时间: 2014-07-20 11:0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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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振兴战略的意见》(藏政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提出、确定。每年4月30日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年度质量目标,报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初步确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年度质量目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自我评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通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项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及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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