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综治办、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60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16 15:22:00

时间: 2014-05-16 15: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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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主要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办法

综治办 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先进双联户”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藏党办发〔2013〕2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双联户”户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全区所有“双联户”户长。

二、补助项目

包括误工补贴、通信费、交通费、杂费四项。

三、补助标准

误工补贴1040元/人·年,通信费360元/人·年,交通费240元/人·年,杂费360元/人·年,共计2000元/人·年。

四、承担比例

补助资金按照区、地(市)、县(市、区)三级5∶3∶2比例分级承担,即:自治区财政承担1000元,地(市)财政承担6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400元。

五、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承担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及地(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统筹管理。

六、发放方式

(一)通信费、交通费和杂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分上半年、下半年2次划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发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向“双联户”户长发放。

(二)误工补贴由各县(市、区)制定“双联户”户长业绩考核办法,年终根据“双联户”户长业绩考核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划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发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向“双联户”户长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立足我区实际,着眼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全区“双联户”户长给予适当补助,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双联户”户长的关心关爱。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深入推进。

(二)强化管理。“双联户”户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发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建立资金发放明细表,确保管理规范、发放及时。

(三)加强督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拨付、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协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各驻村(居)工作队和村(居)党支部第一书记要督促各村    (居)委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双联户”户长手中,造册登记、签名领取,确保实现全覆盖。对挤占、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细化措施。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财力,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防止相互攀比,拉大差距。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办公室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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