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3-00186 文      号 藏政办发〔2013〕10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2-29 17:08:00

时间: 2013-12-29 17: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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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9日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环境保护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3〕1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市)要及时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并纳入本地(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地(市)要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具体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及工作方案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各地(市)应建立本地(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结果公开情况进行评定。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地(市)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  各地(市)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监察、公安、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地(市)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第十条  考核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通过的,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和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该地(市)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撤消自治区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自治区监察部门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监察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市)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需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调查与核算由区、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农牧、统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积极参与或配合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汇总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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