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依法加强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3-00236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3〕4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3-05-23 10:13:00 |
关于依法加强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由于我区野生动物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在保护尤其是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加强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野生动物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严禁违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进的重大举措,更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地(市)、各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依法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发生。
二、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禁商业性猎捕野生动物
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野生动物的猎捕管理,严格执行《特许猎捕证》制度,严格控制猎捕数量,禁止商业性猎捕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文化交流、展览或者传统医药等特殊情况需要(以下简称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猎捕证》。
三、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凭《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清查整顿,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检查,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市场监管。
四、依法加强运输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邮寄有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全程货证同行。各运输单位凭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承运。对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和违法办理运输手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铁路、公路、民航、邮政和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依法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携带、邮寄管理,坚决禁止违法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通过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货运站、邮政等渠道查获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扣留,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五、依法加强进出口管理,严格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程序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非商业性活动或驯养繁殖种源需要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需凭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法证明,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批准,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单)或者在报检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海关要依法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申报进出口的,不予受理。业已运抵的,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涉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进出口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乱捕滥猎高发地区和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重区域,组织保护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强化巡护,增设保护站点,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护管护。
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区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同时,积极配合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市场和有关市场主体开展清查活动,依法打击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共同研究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把野生动物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工商、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门间联络协调长效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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