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成品油安全监管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3-00242 文      号 藏政办发〔2013〕2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4-04 16:13:00

时间: 2013-04-04 16: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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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油气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运输环节监管。各级交通检查站、公安治安检查站、公安边防检查站严把油品运输关,凡手续不全、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一律扣留,并对当事人审查处理。油品运输车辆严格出入库登记核查,实行GPS定位监控,严防中途倒油转手。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司乘、押运、保管人员管理教育,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严防火灾事故和倒油行为。交警和运管部门要严查油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带故障运行以及司乘人员疲劳、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

二、强化销售环节监管。零散成品油销售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实行实名加油制。各级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将零散成品油销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凡发现非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销售单位私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立即就地依法处罚和联合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储存环节监管。对油品经营企业储存的油品,由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对用油单位、场所、个人储存的油品,要集中统一保管,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双人双锁等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各级公安、文化、卫生、商务、工商、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各驻村工作队、寺管会、便民警务站、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要加大零散成品油储存监管力度。凡发现来源不明、用途不明的油品,依法收缴,并对来源渠道进行倒查。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开展自上而下的排查行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强化使用环节监管。《办法》规定的零散成品油加油证明出具及审批部门,要结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对本行政区域零散成品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摸排、回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保安全。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零散成品油使用审批、登记、现场监督制度,确保油品不被挪作他用。

五、落实收缴措施。对本行政区域收缴的私存、私售、私运油品,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加油站或油库统一储存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各乡(镇)要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收缴油品临时储存点,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储存库转存,并履行转存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将收缴的油品及时上缴国库。

六、落实便民加油措施。中石油、中石化国企要针对偏远农牧区用油实际,购置便民加油车或建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满足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严禁加油车在城区临时停靠营业加油。

七、落实有奖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有奖举报投诉制度,由110统一受理,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发动和鼓励群众主动上缴私存油品,并由收缴地人民政府给予市价补贴。

八、强化督导问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督促落实“一村一警和五(十)户联保”机制,对零散成品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时暗访督查,严肃处理违规审批、虚假证明、乘机侵占群众利益等行为。凡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的,一律按照“三个不论”倒查问责、重处。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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