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40 文      号 藏政发〔2011〕144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7-09 18:01:00

时间: 2012-07-09 18: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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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新形势下我区粮食流通工作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了粮食直补机制,实行了青稞最低收购价制度,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国有粮食企业“老人”、“老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老账”问题正在协调解决。建立了自治区储备粮实物垂直管理体系和粮食市场监测机制,初步建立了粮食应急预警机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全区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转变,各级政府调控职能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框架,有效保证了我区粮食安全,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粮食流通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未完全解决、贷款困难、人才匮乏困扰国有粮食企业生存改革发展,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需进一步深化,发挥主渠道作用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监管体系、粮食应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的手段不足;三是粮食专员(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还需进一步落实,基层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急需加强,基层粮食基础设施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四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以及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需加大工作力度。

(二)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本。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流通直接关系宏观调控大局。粮食流通工作不仅关系我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关系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做好粮食流通工作,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全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二、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按照“提升一产、壮大二产、做强三产”的要求,坚持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坚持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理念,以粮食安全为中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改善调控手段,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我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确保我区粮食流通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制机制,有效增强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措施,切实发挥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优化改革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粮食市场体系,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粮食市场监管;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营造更加良好的粮食流通氛围;进一步强化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各地分担粮食安全责任的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五)落实工作措施,健全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体系。

各地(市)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适时加大监测频率和密度,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加强粮油行情分析,科学预测粮油供求形势及趋势,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监测在粮食宏观调控、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增强粮食市场监测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准确性,为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基础。切实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7号)精神,加大粮食价格监管力度,稳定市场粮价。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直报点的建设,对信息报送较好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以发挥粮食信息直报点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体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粮食应急网络。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机制,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储存网络,由各级政府指定挂牌粮食骨干应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储存任务,充分发挥粮食骨干应急企业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粮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提高粮食应急反应能力。当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骨干企业履行应急职能的,各级财政对其履职时发生的费用、价差等要据实补贴,对开展粮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予以一定的费用补贴;各级农业银行对粮食应急骨干企业履职采购粮源等所需资金要保证供应;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的发展,在设备更新、工艺改造方面予以项目和资金扶持,提升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应对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粮食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有粮调控、有序供给,从容应对、科学处置。

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6号)精神,按照确定的核定范围、核定标准、核定程序等将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落实到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专营户。

进一步落实应急粮源。建立以小包装成品粮为主的自治区级应急调控粮食、食用植物油;各地(市)要建立地(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尚未落实地(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要在2012年底以前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对自治区级应急调控粮源和地(市)级及县级应急储备粮源的储存、轮换、销售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各级农业银行对各级应急调控、储备粮源采购提供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区内各类粮食企业与国内产粮大省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区内粮食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开展产销协作。

建立有利于产销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对区内青稞主产区实行青稞生产、上交国有粮食企业鼓励政策。鼓励区内粮食企业到内地产粮大省集中采购,实施联购分销,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银行要对粮食企业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各级政府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科学储粮技术设备,逐步建立农村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强粮油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测平台,构建放心粮油产销服务体系,打造放心品牌,建立放心粮油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粮油质量安全。要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当地“十二五”整体规划,在资金配套、信贷、项目实施、税费征缴、食品流通许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把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作为推进农村粮食产后损失安全保障,把放心粮油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重要载体,为我区粮食安全服务。

(八)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体系。

改善自治区储备粮品种结构,调增大米等成品粮的储存比例,确保自治区储备粮在急需时用得上。逐步增加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并在“十二五”末达到国家确定的指导性计划目标。充分发挥自治区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自治区储备粮轮换长效机制,确保自治区储备粮常储常新。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储备粮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自治区储备粮监管网络,实施依法管粮,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完善粮食仓库维修和设备更新机制,将国有粮食企业应急储存库点、特别是边远易灾库点纳入全区粮食仓库维修范围。按照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原则,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制定全区粮食仓库维修和设备购置、更新计划,有效改善国有粮食企业仓储条件。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九)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稳定市场、保障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购销政策,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监督、服务,督促其充分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入当地企业改革整体规划,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企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制,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规范改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指导企业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指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企业搞好粮食购销,创新收购办法,拓宽销售渠道,搞活粮食经营;指导企业强化内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将其纳入当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为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优惠的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在协调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老账”问题的同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各级农业银行要主动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产业化发展,对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所需资金,按政策制度规定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所需贷款,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自主发放经营性贷款予以支持,保证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和企业自身发展资金需要。二是完善粮食企业财税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国有粮食企业粮油经营各项税收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行先缴后返,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三是各级政府不得占用国有粮食企业土地、房屋和设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设施保值增值。四是自治区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继续给予优惠扶持政策,继续给予3000万元的国有粮食企业转机建制资金,支持我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要围绕粮食保供稳价的宏观调控目标,努力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高度重视青稞安全,切实加强青稞收购工作,在实践中完善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为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鼓励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及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三)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成为产业化龙头企业。

结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市)重点培育2—3家以粮食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为主要业务的骨干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发挥品牌效应。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支持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将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困难企业给予降低申请条件、简化程序等倾斜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加工设施等;建立粮食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机制,根据粮食产销衔接、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落实信贷资金,支持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实行粮食产业化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促进粮食产业化企业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服务。

(十四)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

注重发挥粮食经纪人在活跃粮食流通、维护粮食安全、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管理,为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创造条件。

(十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十二五”期间重点扶持青稞的区域性和内地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力争“十二五”末形成比较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在粮油质检体系基础及附属设施建设、粮食行业管理信息化服务设施及网络系统建设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全面掌握全社会粮食流通动态,保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实施。

六、多方配合,努力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六)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度机制、层级监管机制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序、纪律严明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为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我区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奠定基础。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藏发改经贸〔2011〕391号)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监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的职能作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全力搞好协调和配合,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规范我区粮食市场秩序。

七、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

(十七)全面有效落实粮食专员(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07〕27号)精神,继续实行在自治区宏观调控下由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的体制。凡因粮食流通政策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都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从2012年开始,地(市)、县(市、区)落实粮食应急储备粮、粮食保供稳价、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确保粮食安全工作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业绩考核标准。

(十八)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网络,健全粮食流通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为维护我区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和确保粮食安全服务。各地(市)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扩大统计覆盖面,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准确、科学和及时,真实反映社会粮食流通规律;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切实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义务。

(十九)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机构,核定必要的编制,配备应有人员,进一步健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到政企分开;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经费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统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二十)加强粮食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粮食职工队伍建设,将粮食人才培养纳入当地人才整体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兴粮”战略。以能力和技能建设为核心,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在藏举办培训班、人才援藏、交流学习、内地大专院校委培等形式,加速专业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强专业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开展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配强、配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和粮食专业技能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采取感情留人、政策留人、适当待遇留人等方法,健全完善稳定粮食职工队伍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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