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46 文      号 藏政发〔2012〕6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7-09 10:43:00

时间: 2012-07-09 10: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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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边境线长,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类型繁多,地质灾害频繁,特有的冰湖溃决型泥石流、大型雪崩、区域性地质灾害链、冻土冻融灾害等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区地质灾害呈频发、多发、群发、并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乎我区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近年来,在自治区高度重视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

国发〔2011〕20号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时期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地质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为先、防治结合”的总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组、居委会),落实到具体监测责任人。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隐患排查等工作。一有险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群众撤离。 

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反应。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审核、监管,防治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防灾责任、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市)、县(市、区)、乡(镇)做好地质灾害及隐患点防灾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优先安排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日常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安排,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救助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及时制止和责令拆除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大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调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中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调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等工作。

林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督查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情况,防止尾矿库垮坝和矿山排土场坍塌引发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等工作。

教育部门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开展中小学生防灾科普教育等工作。

地勘单位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地勘具体工作中进行科学规划,避免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等工作。

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加大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传递服务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正常运行,确保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援时通信畅通。

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化、军事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医疗场所、企业、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监测、应急处置和综合防治工作。

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地质、通信管理等部门和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协调联动的监测预警信息沟通联络和共享平台,加快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及应急抢险联动机制;加快建立乡村预警信息传送发布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和“村村通”电话网、交通电台等通信设施,向乡(镇)、村(组、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及时、快速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三、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山洪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要重点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1∶5万地质灾害详查、西藏特有地质灾害调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70个县(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危害性及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修订和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推进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开展重点城镇1∶1万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部位的地质结构,评价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危险性,合理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力争到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风险区划工作。 

3.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受益单位要组织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预警措施。

4.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每年对重点防治区域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方案,消除灾害隐患。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二)全面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项目选址、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其作为项目审批首要前置条件,评估成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批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对成果备案;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防治措施,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建设。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组织严密、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广泛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努力增强县(市、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市)、县(市、区),要整合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基层地质灾害和山洪泥石流监测人员、气象信息员和监测设施资源,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要健全以村干部和基层监测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挑选素质较高的地质灾害、山洪泥石流群测群防网络负责人和监测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凡有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公布,确保及时到岗、到位、到点。对值班期间的群测群防员,要给予适当补助。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群测群防员,应给予奖励。

要在推进林芝冰川泥石流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和樟木口岸监测系统升级改造的基础上,开展全区重点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威胁人口相对较多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地(市),要在2年内建成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对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山洪的高山峡谷地带和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布设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及时组织疏散。

“十二五”时期要建成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相互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四)着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1.科学实施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地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搬迁避让。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搬迁、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土地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2.加强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各地(市)要抓紧制定威胁人口多、威胁资产大的重大地质灾害及隐患点治理规划,并分期分步组织实施。要适当提高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做到每年消除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把消除市区、县城和小城镇内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要纳入学校安全工程一并实施。各地(市)要抓紧做好已立项治理的项目工程施工。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各项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治理一处、保障一方。各地(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确保勘查和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项目实施后的维护、管理,确保治理工程持续有效。

3.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交通干线灾害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4.努力推进地质灾害调查研究工作。对长期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缓变性以及特有的高原型地质灾害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我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技术与应急处置水平,使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接近全国水平,使冻土冻融、冰湖溃决型泥石流、冰雪融水型泥石流等特有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中心和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备置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应急设备,形成高效运转、反应灵敏的应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可行的应急工作程序。

受地质灾害威胁较大的人口集中区,要建设安全可靠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使受威胁群众及时了解和熟悉避险信号和路线,切实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临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遇到突发性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决策,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做好人员搜救和转移安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援助、医疗救治和心理救助,确保灾区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市)、县(市、区)要准确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做好向社会公告、设立警示标志等工作;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一旦遇到恶劣天气,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遇到紧急情况,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四、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抓紧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制度,健全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二)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六有”(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加快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构(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抓紧成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处置技术中心。各地(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扭转我区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严重不足的局面。大力支持区内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战线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区地质灾害详查,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避让搬迁、工程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科技创新以及科普宣教培训等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各地(市)要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纳入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全国土地日等载体,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展览地质灾害图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自觉性、主动性。要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社区、农牧区基层党员教育和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定期举办乡(镇)长、中小学校长地灾防治知识专题培训班,不断提升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水平。要扩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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