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2-00248 | 文 号 | 藏政发〔2011〕136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2-07-09 11:20: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关怀,发挥公益性岗位助难解困的作用,切实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适当提高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一、我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20%。拉萨、山南、阿里三地(市)每月调增190元(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50元×20%),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调增到114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458.01元/月,实际达到1598.01元/月;日喀则、林芝、昌都、那曲四地区每月调增180元(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00元×20%),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调增到108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458.01元/月,实际达到1538.01元/月。
二、本次提高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原比例承担,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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