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52 文      号 藏政办发〔2012〕12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11-02 15:59:00

时间: 2012-11-02 15: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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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地处高原、地形复杂,年平均雷暴日达70天左右,雷电灾害一直是我区危害最大的气象灾害之一,且频发态势逐年上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间,我区发生雷电灾害812起,死亡200人、受伤198人,牲畜伤亡1.2万头(只、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6亿元。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将雷电灾害及损失降到最低;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报告制度,雷击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气象和民政部门应当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或干扰雷击事故调查;要建立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争取多渠道资金投入,增加本行政区内雷电监测仪布点密度,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文物古建筑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气)库、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火工品仓库、矿山、工厂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 

(三)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高层建(构)筑、金融证券、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 

(五)石化基地、机场、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全区各级政府设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予以支持与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强化防雷减灾管理。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

(一)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进行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要确保防雷装置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主体工程不得施工;未经防雷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所有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每年检测一次的制度。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对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三)加强防雷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防雷产品销售准入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应对进入我区销售的防雷产品进行严格审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加强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凡因使用伪劣防雷产品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雷电灾害防御的宣传力度。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社区、乡村、学校、寺庙和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单位要深入偏远农牧区进行雷电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有效减少农牧区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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