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69 文      号 藏政办发〔2012〕41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57:00

时间: 2012-07-10 15: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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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9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力争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地震局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公安厅起草)。

3.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厅起草)。

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厅起草)。

(二)需抓紧研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为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教育厅起草)。

2.为了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管理条例》(气象局起草)。

(三)为了有效衔接自治区十届人大立法工作,由法制办进行前期立法指导,适时列入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西藏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厅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雇员的管理,制定《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聘用中方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外办起草)。

2.为了维护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规范电话用户登记活动,保护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法制办起草)。

3.为了维护互联网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西藏自治区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区党委宣传部起草)。

4.为了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厅起草)。

5.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安全厅起草)。

6.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定《西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7.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起草)。

8.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9.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区党委宣传部起草)。

(二)由法制办加强前期指导,抓紧研究、适时制定或者修订的规章项目。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修订)(民宗委起草),《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西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公安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公路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西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安全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农村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水利厅起草)。

对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拟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落实立法经费,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对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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