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1-00291 文      号 藏政办发〔2011〕6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08-08 16:56:00

时间: 2011-08-08 16: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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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高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今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主席令〔1997〕第3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障和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现行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始发于1997年,现已不适应新形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考核后换发新式执法证件十分必要、亟待开展。

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细化方案和相关衔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精心策划,加强指导,制定详细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协调好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要配合各地(市)、各部门做好培训方案制定、师资调配、教材编写、考核审定、办证颁证等工作,确保此次培训考核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培训考核对象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持有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新录入的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

三、培训内容和师资组织

主要培训内容:

(一)《行政执法实用教程》;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执法培训教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从区外院校、国家有关部委聘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工作人员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全区行政执法培训考核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分级考核、统一办证的原则。 

(二)各地(市)行政执法人员由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集中培训后统一考核;自治区直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行政执法培训考核。

(三)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各地(市)行政执法人员经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培训考核合格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颁证;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后颁证。

(四)根据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此方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上报参加培训名单。

(五)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从事法制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监督协调工作的人员。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负责法制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各地(市)、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对符合条件的,按发放程序办理。

五、培训费用和班次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费、食宿费、授课费等,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业务经费中列支,各地(市)、各部门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交纳费用。

各地(市)组织的本地(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食宿费、场租费等费用,由地(市)自行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培训教材、派员授课。

根据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今年8月在拉萨组织第一期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请参加第一期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的各地(市)、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资格取得及公示

(一)参加行政执法培训,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颁给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二)已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我区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同时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考核后办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并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中直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如须办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年审。

(四)参加我区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我区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公示的人员,一律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联 系 人:张雪原、梁冰

联系电话: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 

0891—6325899(传真) 0891—6318214

附件:

全区第一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共140人)

单位名称

参培名额(人)

单位名称

参培名额(人)

拉萨市法制办

2

区环境保护厅

3

山南地区法制办

2

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3

林芝地区法制办

2

区审计厅

3

日喀则地区法制办

2

区广电局

3

昌都地区法制办

2

区监察厅

3

那曲地区法制办

2

区水利厅

3

阿里地区法制办

2

区交通运输厅

3

区统计局

3

区国税局

3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3

区农牧厅

3

区烟草专卖局

3

区发展改革委

3

区教育厅

3

区文物局

3

民航西藏自治区局

3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

区体育局

3

区地震局

3

区人防办

3

区国土资源厅

3

区旅游局

3

区人口计生委

3

区邮政管理局

3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区文化厅

3

区气象局

3

区新闻出版局

3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区民宗委

2

区安全厅

2

区商务厅

2

区公安厅

2

区林业局

2

区质监局

2

区通信管理局

2

区粮食局

2

区司法厅

2

区保密局

2

区安全监管局

2

区民政厅

2

区工商局

3

区科技厅

2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

3

区财政厅

2

区卫生厅

3

备注:1.请各地(市)、区直各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

2.具体开班时间和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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