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17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90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09-06 15:35:00

时间: 2010-09-06 15: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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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农发办:

自治区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2011—2015年造林(营林)绿化工作指导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必须大力开展造林(营林,以下简称造林)绿化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造林绿化工作力度,提高成效,有效扩大人工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刻领会和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区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依靠人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依靠深化改革”,“扎实开展植树造林”,“着力加强森林保护和经营”等批示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切实把发展林业作为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造林绿化工作更好发展、更快发展、更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成活率、保存率、成林率和效益第一的原则;

2.坚持扩大造林面积和提高造林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和适应高原气候的优良树种为主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造林绿化的项目方式和任务计划

(一)大力实施工程性造林,重点实施好以下工程。

1.《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中防护林体系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

2.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3.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项目;

4.低效林改造及中幼林抚育工程。

以上工程性造林每年不少于50万亩。

(二)大力开展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力量和驻藏部队植树造林。

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采取植纪念树、造纪念林、建绿化基地、认种认养,以及推行“以金代劳”制度等形式,方便群众履行植树义务。要加强检查指导,把义务植树和工程造林结合起来,统一规划,提高义务植树质量。

动员驻藏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由各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相关服务。担负造林任务的部队对所造林地负责3—4年的管护,保存率达到标准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鼓励屯垦部队承包所在地(市)、县的造林任务。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保障造林所需的苗木、网围栏、浇水、管护等基本费用,按项目建设规程实施,达到造林竣工验收标准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大力倡导生态文化观和生态政绩观。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植树情况的总结,采取以地(市)为单位设立规范的标示牌、表彰奖励等措施,调动社会义务植树的积极性。

(三)大力实施迹地更新和封山(沙、滩,以下简称封山)育林。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火烧迹地更新按项目实施,优先安排,由相关地(市)于每年上半年申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下达任务计划(按规定应由各地、县自行实施的除外)。

封山育林是低成本、高产出,多、快、好、省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要继续按项目实施,每年不少于50万亩,逐步形成规模,按周期实施轮封。

(四)积极引导群众集体、家庭、个人造林。

鼓励和引导群众集体、家庭、个人在不适宜工程造林的零星地块、小地块实施荒坡荒滩造林,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校园周边种树,营造农田林网。

要通过控制采伐、森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更严格的天然林保护措施,努力在“十二五”时期增加森林面积36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0.2个百分点,达到12.11%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实施森林围城(城镇周边造林)工程、森林水系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三大造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经过5—8年的努力,使其初见成效,辐射带动周边。

(二)从实际出发实施配套建设,确定投资标准和造林方式。

1.强化配套建设。“十二五”期间,各造林项目根据需要将水利设施设备、造林机械、网围栏等配套建设列入专项资金,从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列入造林直接费用,不计入单位面积投资(生态安全屏障规划中的造林项目严格按项目建设规程实施,根据需要从重点区域造林专项资金中安排水利等配套建设资金)。

2.科学确定投资标准。我区现存宜林地多数立地条件差,造林投资标准低,实施难度大。因此,依据造林的综合功能、所需标准,按区位、立地条件、工程措施等不同,确定投资标准,不搞“一刀切”。“三大工程”中的亮点、高标准项目可实施滴灌等水利配套,实行高标准投资建设。

3.拓展造林方式。要积极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牧民营造林队等造林绿化经济实体,积极推行专业队伍造林,提高营造林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和农牧民收入增加。乡(镇)、村成立的营造林队主要承担面积大的工程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林业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督导,责任落实到县、乡(镇)。将符合国家政策补贴的营造林机具设备纳入国家农机具补贴范围。造林任务过重、组织群众参与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区内外专业造林绿化企业参与造林,探索造林新模式。

(三)给予各地(市)、县一定的造林自主权。

针对零星小地块和四旁植树潜力较大的状况,每年给各地(市)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由地(市)、县实施,加大零星小地块和四旁增绿的工作力度。由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深化改革,建立调动群众营造林积极性的机制。

在全面实施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探索和实施促进造林绿化的办法。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开展造林绿化,推动农户承包造林、企业造林、联户造林、联营造林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快速发展,增强造林绿化工作的活力与动力。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成活补助、成林补偿”的政策。做好林权发证工作,简化林木采伐程序,依法保护林地所有者的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落实处置权。

要通过明确产权、以奖代补、给予生态效益补偿等政策措施,调动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实现公共生态效益与有效增加农牧民收入(生态补偿收入、劳务收入、林产品收入)的统一。由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

(五)逐步实现苗木本地供应。

为保证造林绿化对苗木的需求,需进一步加大苗圃建设投资,通过采取改良土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研等措施,提高苗圃管理和育苗技术水平,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在建设国有苗圃的同时,要积极扶持、引导发展农牧民个体苗圃和大学生创业苗圃。实施好林木种苗工程,建立一批种苗生产基地,重点培育乡土树种苗木和经济林苗木。加强苗木的病虫害检疫工作,确保苗木质量。

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苗木发展规划,依据需求科学确定苗木的供应数量、育苗树种、分布,逐步实现我区苗木基本自给。

(六)实施好封山育林,建立中幼林抚育管护财政投入机制。

封山育林要坚持宜封则封,封育结合;坚持科技先导,技术措施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相结合;坚持按规划进行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按标准进行验收。

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各级财政投入等增加中幼林抚育、管护资金,着力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建立有效的管护责任制度,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适时开展松土、除草、施肥等抚育管护工作,做好防牲畜破坏、防有害生物、防火等管护工作,保证造一片成一片绿一片。在造林作业设计中增加管护资金的投入。

(七)逐步加大对经济林发展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在大力开展生态建设的同时,抓好经济林发展。经济林生产对调整全区农村的种植业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构建和谐西藏,加快新农村建设等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优越的自然资源和气候资源,因地制宜,总体推进,重点突破,加大经济林的投入,大力发展以核桃等为主的生态经济林。充分利用生态建设的资金实施经济林建设,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双重效益的统一,扎实稳步地推进经济林发展。同时,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经济林木,发展庭院经济。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发展方向和品种结构,制定全区经济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重点对核桃基地建设作出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生态文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要让全体人民逐步认识到,造林绿化既是改善高原生态环境、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优化人们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键措施。要大力营造植树造林的浓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意识。要加强生态文化基础建设,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繁荣我区生态文化。要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森林、爱护绿色、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造林绩效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验收、评价。建立造林绿化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机制,实行造林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层层签订建设任务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造林质量与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出评价。自治区林业局和各地(市)林业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和指导上,把造林绿化任务分解到县,由各县具体组织实施。专员(市长)为本地(市)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县长为县级造林绿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具体责任人;地(市)和县林业(农牧)局局长分别为本级造林绿化的直接责任人。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为扎实有效地搞好造林绿化工作,确保任务全面完成,参照《西藏自治区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造林后的第一年和第三年,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及补植补造、抚育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地(市)造林绿化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核查结果向全区通报。要建立造林项目通报奖惩制,实行工程绩效与项目计划和资金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要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完成任务差的要通报批评、调减计划,问题严重的要缓拨资金甚至撤消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造林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造林绿化工作,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造林绿化工作作为重点任务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配置和领导精力的投入上体现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切实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生态保护建设的定位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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