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20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8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09-06 15:59:00

时间: 2010-09-06 15: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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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建立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我区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失业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和成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二)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三)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

实施范围内企业和职工以及失业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自治区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筹集

(一)失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相结合的制度,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依法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月止。

(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比例为1%。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实行调剂金制度,由自治区级直接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使用,即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基金征缴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自治区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失业保险支出过渡户。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二)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实行失业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含账户利息)足额上缴至本地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将其失业保险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含账户利息),全部上缴至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三)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按季拨付、按月审核结算制度。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按季拨付失业保险基金。

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支出情况报送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季度所需资金。

年度内,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失业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对失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确保失业保险费全部归集到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年末,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账户利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结转到次年使用。

(五)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统收统支模式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总核算科目,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统计年(季、月)报表;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地(市)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统计年(季、月)报表和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个人缴费记录

全区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数据大集中,有效解决在职参保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

(一)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管理系统中心库,负责全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项数据的汇总、交换、运行和管理。

(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管理系统分数据库,负责将本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各项数据上传至中心数据库;接收中心数据库下传的各项数据,共享全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项数据。

(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征缴、记录、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七、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区实行失业保险金统一标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审批后实施。

八、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审核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治区和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全区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账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

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考核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完成情况,并将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其缺口部分分别由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暂按照超额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0%、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由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安排。

随着我区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的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

十、统筹层次调整前基金归集

(一)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的结余资金(含利息),一并上缴至地(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并以相关表格形式报送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归集完本地(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后,及时将全部收入上缴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并以相关表格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三)失业保险基金有历史陈欠的地(市),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追缴计划,限期征缴到位。清欠时限安排为两年(2010—2011年),届时仍有陈欠的,由地(市)财政自筹解决。

对逾期不缴纳或恶意拖欠失业保险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和处罚。

十一、加强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职工失业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至城市街道和社区,由街道、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及服务网络建设,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逐步实现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

十二、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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