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00992785-7/2016-00161 | 文 号 | 藏财社字〔2016〕24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6-07-11 14:42:00 |
各地(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西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专项和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其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藏)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管理等。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每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我区具体项目内容,每年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区实际进行细化确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规划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地(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根据我区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每年安排工作任务量、项目具体,结合因素法等进行分配。同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补助资金情况,在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地(市),并在收到中央财政正式补助资金三十日内分配和下达到地(市)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完成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各地(市)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市)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市)、县(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补助资金的下达与绩效评价、项目执行进度、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等挂钩。
第十七条各地(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市)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对各地(市)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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