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03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7〕4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17:11: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地方特色,发挥工艺美术大师传承作用,促进技艺交流,推动产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汪 海 洲 自治区副主席
副 组 长:杨 锐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徐 飞 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解 海 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岗 青 文化厅厅长
成 员:张 晓 峰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罗布次仁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伯 清 教育厅副厅长
郭 翔 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益西平措 民宗委副主任
江 娟 民政厅副厅长
王 天 昊 财政厅副厅长
泽 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 新 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桑 布 文化厅副厅长(正厅级)
次仁彭多 国资委第一外派监事会主席
二、领导小组下设3个组(室)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监督检查组和评审专家组。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修订评审管理办法;审定评审专家组拟定的评审细则;具体组织管理并审定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提出评审工作中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各地(市)进行申报及申报作品的接收、保管、展示和清退工作;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评审结果;负责办理评审文件;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主 任:徐 飞 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副 主 任:郭 翔 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泽 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桑 布 文化厅副厅长(正厅级)
成 员:尼玛顿珠 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处长
尼 玛 民宗委民族二处副处长
杨 军 林 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德吉措姆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董 青 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解 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局鉴定中心主任
张 丽 芳 国资委党群工作处处长
红 涛 西藏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
央 扎 西 西藏工艺美术协会会长
(二)评审监督检查组。
1.主要职责。
负责对评审工作办公室和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电话、信件给予回复;对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置。
2.组成人员。
朱 忙 肖 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厅纪检监察专员(副厅级)
冯 玉 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 亮 明 文化厅纪检组组长
(三)评审专家组。
1.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评审细则、工作守则等相关制度、文件;确定评审专家组召集人;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作品进行审查、评议后提出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并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审定;办理评审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形成专家库,随机抽取奇数名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
领导小组成员或工作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自治区第二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结束后,相应评审工作机构自然解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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