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61 | 文 号 | 山政办发〔2016〕78号 |
发布机构 |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14:13:0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山南市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南地委山南地区行署关于“十三五”时期“十大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山委〔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山教字〔2011〕9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山南市教师生活补助,强化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全市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援藏教师)。
第三条 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进行实名制管理,坚决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
第四条 经费来源。本办法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25%资金分级承担。以各县(区)上一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县(区)本级财政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4:6比例承担,县(区)本级财政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6:4比例承担。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补助标准。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不分职级、工龄,执行标准为:市直学校和腹心县(乃东区、贡嘎县、扎囊县、琼结县、曲松县、桑日县、加查县)每人每月300元;边境高寒县(洛扎县、错那县、措美县、隆子县、浪卡子县)二类、三类、四类区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
第六条 资金拨付与发放。每年市教育局依据上年度教育年报统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援藏教师)人数和类区,核定补助资金需求,待市财政对教育投入的25%资金到位后,按照分级承担比例核拨到各县(区)教育局,由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发放资金。
第七条 每年度按12个月计发放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给个人,新进教师、调离教师按实际在岗时间兑现。
第八条 本市内调动的教职工由原学校发放至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调离后由调入学校发放。由教育部门新分配教师、新派援藏教师、外地(省、市、县)调入的教师按本校在岗时间发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因教职工离(缺)岗、调动、退休等原因造成补助资金结余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县(区)、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补助对象、资金兑现等情况,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挪用教师生活补助资金。市、县(区)纪检、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山南地区关于对高寒边远地区教师发放特殊补助津贴的实施办法》(山教字〔2011〕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山南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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