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04 | 文 号 | 藏财预字【2017】90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11:28: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安排自治区本级、地(市)、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包括自治区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立项由自治区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自治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全区范围和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等各级、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对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备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运用方式;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二)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按要求编制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备案;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运用建议;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市)、县(区) 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审核本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本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并逐级上报;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运用建议;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
(四)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五)地(市)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具体项目单位。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第九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4)。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自治区级和自治区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和相关的商业发展规划,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部门职能职责、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转移支付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做到目标可测量、可判定,避免模棱两可和主观臆断。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满意程度和预期成本等方面对支出的成效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进行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定性表述,并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既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也要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紧扣发展规划,与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方向紧密相关,与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对稳定且连续的专项转移支付,既要设定年度绩效目标,也要着重设定长期绩效目标。
(五)突出重点。设定绩效目标,要突出专项转移支付范围、执行期限、工作计划、实施步骤等内容,要把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编制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设定。相关自治区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审流程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将年初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地(市)区域绩效目标予以下达,或在分配下达时,明确绩效目标要求,由各地(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
同时,各地(市)应明确要求下级部门或基层项目单位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3),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中央立项自治区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一并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并与上报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的绩效目标相衔接。
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四条第(二)(三)款执行。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参考“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自评表”(附件3)。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绩效指标和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等是否相关;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是否与资金预算安排相匹配。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否能确保实现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五)其他审核。
第十九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地(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并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报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地(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审核通过后,由地(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第二十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事项、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第三方审核,提高审核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直至审核通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厅归口服务业务处室。
(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对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直至审核通过,报送预算处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一下”预算时下达预算部门。
(三)在“二上”预算时,预算部门如果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重新报送或调整绩效目标,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采取定性审核方式,按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附件2-1),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协商,直接完善绩效目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下达书面反馈意见,由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填写要求详见“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附件2-2)。
第四章 绩效目标下达、调整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在向地(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地(市)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自评表”(附件3),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相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年度或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地方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安排自治区本级、地(市)、县(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1: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1-2: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1-3: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1-4: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2-1: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
附件2-2: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附件3: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自评表
附件4:西藏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