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10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18〕94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8-12-11 09:38:00 |
财政局:
为顺利实施2019年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党发〔2018〕18号)以及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19年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18〕37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地)2019年第一批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年终相关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详见附件,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一、各地(市)接到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区),并做好本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原则上要在2019年3月15日前将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厅和扶贫办(其中预算内资金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各地(市)要抓紧组织县(区)编制贫困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3月底前经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报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各部门将其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认真登记好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按规定做好相关收支科目调整工作,确保准确无误。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脱贫成效。
四、各县(区)在项目安排上按照本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实施方案及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目标,除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补助资金,脱贫攻坚整合资金重点投向深度贫困县乡村,特别是深度贫困村、边境一二线贫困村解决饮水困难、小型基础设施、生产扶持以及特色产业发展等。
附件:1.2019年自治区提前下达对地(市)转移支付明细表(统筹整合脱贫攻坚)
2.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考模板)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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