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市(地)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藏财法〔2018〕9号),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6件不符合实际要求或上位法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现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